深圳山特字號侵權,兩審法院均支持山特訴請,被告現已更名
被告沈陽山特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沈陽山特公司)自稱,其是一家專業生產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消防應急電源(EPS)、不間斷電源(UPS)、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等產品的企業。公司成立于 2011 年,公司地址位于遼寧省沈陽。
山特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稱山特電子公司)是專業從事不間斷電源(UPS)、模塊化數據中心以及數據機房供配電等電能質量設備開發、生產及經營的國際性廠商,公司地址位于廣東省深圳市。
發現字號侵權沈陽山特混淆市場
沈陽山特公司的主營范圍與山特電子公司存在重合和相似,從終端用戶的需求來看,很多企事業單位經常將不間斷電源 UPS 和應急消防電源 EPS 納入相同或相近的采購需求目錄。沈陽山特公司不可避免地給山特電子公司的經營造成不利影響,也給終端用戶造成混淆。 山特品牌植根中國市場近 40 年,在不間斷電源行業享有盛譽。沈陽山特公司在其公司樓宇、公司介紹、產品手冊等多個場景突出使用“山特”字樣,構成對原告“山特”注冊商標的侵權,且被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山特”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判令沈陽山特更名,山特電子獲賠損失
2021 年 7 月,山特電子公司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沈陽山特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沈陽中院經審理認定,在被告公司成立之前,原告山特電子公司的“山特”注冊商標已經被社會公眾所熟知,“山特”商標的知名度已經達到馳名程度。被告注冊企業名稱未進行合理避讓,使用“山特”字號存在過錯。
2022 年 7 月,遼寧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山特電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 60 萬元。被告沈陽山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 年 12 月,遼寧省高院作為終審判決,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沈陽山特公司現已履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判決義務。
經查詢,沈陽山特電氣科技有限公司已經變更企業名稱,不再使用山特字號。 市場中若發現任何產品,標注制造商或經銷商為沈陽山特電氣科技有限公司的,應當認定屬于侵權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違法,作出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